保护运用“二元导向” 知识产权提质增效——解读《“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之重大工程篇①

作者: admin_cnipa 时间: 2017-02-22 16:47 次阅读

  “‘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层出不穷是全球共同面对的问题,也是全球共同的机遇。谁能及时研究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谁就能在竞争中一骑绝尘。因此,在新业态、新领域开展立法研究,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我国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对《“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下称《规划》)中“知识产权法律完善工程”相关内容如是评价。

  在《规划》提出的9项重大工程中,知识产权法律完善工程位列重大工程之首。其中推动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支持开展立法研究的内容备受社会关注。

  完善“中国特色”法制

  “十二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行政、司法体系不断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许春明看来,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立法水平已经与发达国家处于同一水平,不应继续简单地以国际接轨度和横向比较来评价,而应以对本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匹配度、融合度为评价标准。“客观地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的制度绩效未能充分发挥。正如《规划》中所指出的,与经济发展融合还不够紧密,转移转化效益还不够高,影响企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提升。可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立法水平和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许春明表示。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立法水平和完善程度在世界上处于较高的水平。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也会相应变化。”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何炼红作出了同样的评价。她指出,我国目前已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等基础性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较为完善,但随着近年来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亟需针对我国发展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

  据介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部分立法工作是基于发达国家较为成熟和成功的经验进行的,知识产权立法也概莫能外。在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我国一些传统优势领域和新兴领域缺少发达国家和国际立法经验,导致在相关领域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或薄弱之处。“我国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中医药等传统资源丰富,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但我国传统知识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体系尚不完备,以至于大量优质传统资源流失海外,严重损害了我国传统知识领域创新者与传承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我国传统知识相关产业的根本利益。”何炼红表示,尽快健全和完善传统知识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传统优势领域长期以来并未得到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条约的重视,因为这些并非他们的利益所在。毫无疑问,我国应基于本国利益,创制和完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中医药等传统领域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激活传统领域、发挥传统优势。”许春明表示,《规划》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节中明确健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中医药等领域法律制度,又在知识产权法律完善工程中强调要研究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获取管理条例以及中医药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这充分说明我国传统优势领域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

  顺应“二元导向”趋势

  “保护只是手段,运用才是目的。只有加强知识产权运用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绩效。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坚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并重。”许春明认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围绕知识产权运用这一核心,“《规划》从‘十二五’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一元导向’提升为‘保护和运用二元导向’,这在《规划》的标题和内容中都得以充分体现。”

  何炼红也指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要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离不开健全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在这些新业态、新领域,商业模式不断创新,互联网、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得以广泛运用,一些新型智力成果因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使得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这些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在立法层面及时予以回应,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何炼红说。

  《规划》在知识产权法律完善工程中明确,推动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推进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根据专利法、著作权法修改进度适时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修订。完成专利代理条例和国防专利条例修订。事实上,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过程中,促进知识产权运用都是重中之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其各版本草案都聚焦职务发明和专利转移转化,计划通过制度激励,促进专利以更多方式运用、产生更大社会效应。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草案对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了进行重大调整,扩大了集体管理范围,恢复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运用或将形式更多、受众更广。

  “在保护和运用‘二元导向’下的知识产权工作,更为关注知识产权的质量和布局,更为关注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更为关注市场经营主体竞争力的提升,更为关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更为关注知识产权制度绩效的发挥,更为关注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许春明表示,在《规划》的布局下,“十三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将显著优化,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权益分配更加合理,执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保护状况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知识产权报 记者 孙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