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四)

作者: admin_cnipa 时间: 2016-02-17 17:27 次阅读

  “完善发展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前不久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知识产权在完善发展评价体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部署。《意见》同时提出,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同时,要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

  “《意见》提出的从完善发展评价体系、在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考量知识产权要素,到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等相关工作,都是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强国建设、支撑经济转型升级意义重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吴汉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中提出的完善发展评价体系的相关工作,核心是要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吴汉东认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基本方略。知识产权强国是以知识产权制度支撑并保障创新发展的先进国家。从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意义来看,知识产权强国应该既是创新型国家,也是法治化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彰显了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制度文明建设的现代化特性。衡量一个国家是不是知识产权强国,应该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制度建设、产业发展、环境治理、文化养成等一系列的指标,在此基础上,可以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

  当今世界,创新驱动已经成为科技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吴汉东看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意味着作为创新的保障和支撑,知识产权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越是重视知识产权。因此,联合国制定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已经将研发支出、知识产权产品指标列入其中。在知识产权权重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均十分必要。从中不但可以用量化的指标反映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作用,还可以激励全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好地体现知识产权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既要当好‘攀枝花’,又要做好‘顶梁柱’,还要直接贡献GDP”的作用。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首次列入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3.3件”的指标,为“十二五”期间的创新及知识产权工作发挥了巨大的激励作用。因此,应努力在“十三五”规划中更好地设计并纳入知识产权相关指标,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考评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吴汉东对《意见》中相关内容有着自己的见解。他表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肩负着造福一方的重任,也是一方知识产权工作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意见》所提出的,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探索建立经营业绩、知识产权和创新并重的国有企业考评模式,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引导政府和企业更加重视创新和知识产权,提高各地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的主动性,强化知识产权区域布局、行业布局和海外布局,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落实《意见》的部署,在转型升级中实现创新发展。

  “近年来,从国家科技奖到地方科技奖,知识产权评价权重在不断增加,这反映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取得的成果,也强调了创新的导向。”吴汉东表示,《意见》中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知识产权奖励项目,加大各类国家奖励制度的知识产权评价权重,既可以激励全社会创新的积极性,也可以更好地评价、发现、激励和培养创新型人才,奠定发展的坚实基础。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蓄势待发,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因此,亟待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

  “总之,《意见》中提出的完善发展评价体系相关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在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只有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才能更好地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释放创新活力,解放社会生产力,为‘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新动力。”吴汉东强调。(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