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说明
一、修改必要性及主要过程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于2011年2月正式实施。执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带来专利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目前专利保护不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伴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展会期间和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具体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我国专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指导地方加强、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有必要对执法办法及时调整,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专利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严重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解决。本次修改只对执法办法作局部修改,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及早落实中央最新指示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我局启动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工作,并按照局领导要求,进一步根据中央关于依法行政的最新要求,结合专利保护实践中的问题和需求,对修改方案进行扩充完善,并专门征求了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和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意见。
我局于2014年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地方立法指导协调机制交流平台了解地方局意见,并由具体负责修改工作的条法司征求人事司、协调司、管理司、审业部和复审委等局内相关部门意见,并与中编办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在此基础上,我局形成《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报请局领导审阅后,按照有关要求,于2015年一季度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和我局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发函征求意见。在汇总整理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案(审议稿)》,报请局务会审议。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局令于5月29日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主要内容
(一)贯彻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宗旨
《决定》对加强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关系到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其全过程应贯彻法治原则,严格落实依法行政。为此,本次修改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明确写入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中(第一条)。
(二)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决定》进一步强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为此,本次修改明确强调“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第九条),并就及时公开行政决定、发布执法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
(三)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展会和互联网发展需求
专利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特点。为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加强专利权保护,本次修改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第二十一条,由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明确了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立案期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由较为原则的“及时立案”改为规定明确的时间期限),并明确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要求(第四十六条,明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删除链接采取删除或侵权行为的作为在短时间内集中展示有关成果的特殊场合,展会对于专利侵权纠纷的快速调处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及时查处有明确的现实需要。现行专利法已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尚未对此加以体现。同时,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飞速进步,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步显现,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也需要变化、创新。浙江等地的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网店经营者及权利人对进一步完善专利行政执法、解决电商领域专利侵权纠纷有较强的诉求。为此,本次修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第八条),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其他条款的顺序和有关表述也作相应调整。